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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需求的旅客

其他特殊需求的旅客

长者服务

我们在国内部分机场,为乘坐国航实际承运航班的,但不熟悉机场环境/不了解乘机流程的长者提供出港航班的引导服务。

1.适用范围

出行日年龄在 65 周岁(含生日当天)以上且不熟悉机场环境/不了解乘机流程的长者。

2.适用航班

(1)适用航班为:

我们可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成都天府/双流国际机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武汉天河国际机场、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之间对飞的航班上提供长者服务。

(2)提供服务的地点为:在始发站出港机场提供服务。

3.服务内容

我们将在始发站为长者本人提供自乘机登记柜台开始至航班登机口的引导服务。同时,部分机场设置了老年人适用的安检通道,我们在当地机场政策的准许下,协助长者本人通过。

4.服务预定

如需此项服务,请在航班起飞前一天 16:00前通过国航APP、国航热线、国航直属售票处预定。

5.服务时限

考虑到各个机场物理距离与长者政策的不同,我们的候机楼环节服务的提供时间为航班起飞前2小时至值机柜台关闭前30分钟。

值机柜台关闭时间请参见《中国各机场国航航班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表》

★特别提示

为了您的旅行安全顺畅,我们的工作人员将不会接触或照看您的随身行李,请您关注随身行李及托运行李限制要求。无法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限制物品(如水果刀、酒精饮料)必须托运。超过相应舱位非托运行李标准要求的行李,请您一并办理托运手续。

托运行李与非托运行李的限制要求请参见“行李信息”中相关内容。

长者旅客出行时如需使用轮椅、担架、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或持续正压呼吸机(CPAP),应提前向我们提出,并同时遵守轮椅旅客、担架旅客、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和持续正压呼吸机(CPAP)的旅客的相应要求;出行时如受伤、术后或患病,还应同时遵守伤病旅客的相应要求。



伤病旅客

一、符合下述情况的旅客,建议选择其他交通方式出行:

1. 旅客的精神状况、行为表现或身体状况,包括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旅客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旅客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例如旅客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间,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

2. 有特殊恶臭或有特殊怪癖,有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适者;

3. 已知患有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的病人;

4. 因受伤及医疗处置后,旅客不能使用飞机的标准座椅坐立或起飞、降落时座椅靠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势并且找不到满意的替代办法等不能遵守安全规定的情况;

5. 因伤病、体弱或精神状况无法自理者,旅行中若无专人陪同,或陪同人无能力独立承担照料或管束的;

6. 携带用于贮存、产生或分配氧气的设备的旅客;

7. 脑部手术后,旅客处于嗜睡状态或呼吸节律不齐。

二、符合下述情况的旅客,符合一定条件后方可乘机:

旅客患病种类 乘机要求
第一类 1.飞行过程中需要医疗照顾或使用医疗设备保持适宜乘机状态的旅客(如全程需要使用担架、POC)。
2.已知或疑似患有检疫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严重传染病的旅客。
提供适宜乘机诊断证明
第二类 1.因状态、疾病或手术后反应(含并发症)受到限制运输的旅客:
(1)手术后,旅客在乘机时仍处于重度贫血状态(HGB≤60g/L)。
(2)眼部手术后出现眼压不稳定等并发症。
(3)颌面外科未能达到实际意义的愈合期(如隆鼻手术缝线未拆除、酣症根治术后)。
(4)腹部脏器手术后功能恢复不良。
(5)通过经皮球囊扩张椎体后凸成行术(手术方式)治疗骨质疏松,且计划飞行时间3小时(含)以上。
2.因手术原因受到限制运输的旅客:
(1)手术后不满21天(计算日期时手术当天不含)
A.脑部及脑部相关手术(如脑膜手术)。
B.肺部及肺部相关手术(如肺部真菌感染)。
C.心脏及心脏相关手术。
(2)手术后不满15天(计算日期时手术当天不含)
整容、整形或其他医疗美容手术(眼部手术以外),如隆胸、隆鼻、吸脂手术等。
(3)手术后不满14天(计算日期时手术当天不含)
A.眼部激光矫正手术及青光眼术后不满14天,如持有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眼科开具的眼压平稳证明,眼压平稳证明要求与效用同诊断证明。
B.涉及躯干位置的神经手术及神经相关手术。
C.淋巴结及淋巴结相关手术。
(4)手术后不满10天(计算日期时手术当天不含)
A.内眦开大或外眦开大(开眼角)等其他眼周手术。
B.眼周综合性手术(如眼皮、眼角或眼袋等两个或两个以上眼部器官手术)。
C.单独重睑术或单独眼袋手术,且飞行计划时间在3小时(含)以上。
D.胃、肠、膀胱、胆、胆囊、十二指肠、空肠、回肠、阑尾、盲肠、升结肠、横结肠、降结肠、乙状结肠、直肠、膀胱手术及涉及上述脏器的手术。
(5)手术后不满7天(计算日期时手术当天不含)
A.内耳手术后不满7天,如旅客持有医院开具的内耳伤病痊愈及无并发症的证明,其要求与效用等同于诊断证明。
B.鼻内手术。
C.下腔静脉滤网取出术后不满7天。
提供适宜乘机诊断证明,
如确实无法提供,
可签署《风险告知书》
第三类 1.肾脏、肝脏、脾脏、胰脏、卵巢、睾丸、甲状腺、甲状旁腺、前列腺、肾上腺、胸腺、肾上腺、胰腺、松果体、脑垂体、胰岛、子宫及子宫附件(含卵巢、输卵管、宫颈、阴道)、颈椎、腰椎、骨(通过经皮球囊扩张椎体后凸成行术治疗骨质疏松的除外)、韧带等手术。
2.涉及四肢位置的神经手术及神经相关手术。
3.通过经皮球囊扩张椎体后凸成行术(手术方式)治疗骨质疏松,且计划飞行时间3小时(不含)以内。
4.脊髓引流术。
5.皮肤类及肌肉类手术,无出血现象。
提供适宜乘机诊断证明,或能够证明已完成手术且术后情况良好或好转的证明材料 (如出院证明)
如以上证明均确实无法提供,
可签署《风险告知书》

三、诊断证明和术后证明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诊断证明,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视为有效

( 1 )由医疗机构出具(私人医生 / 家庭医生出具时应附医生资格证明。如,医师资格证书、行医执照);

( 2 )有医生签名或盖姓名章;

( 3 )表明旅客适宜乘机;

( 4 )航班起飞前 10 日内开具(计算日期时起飞当日不含,如 1 月 1 日开具的诊断证明,至迟可用于乘坐 1 月 11 日的航班)。

2. 术后证明材料,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视为有效

( 1 )由医疗机构出具(私人医生 / 家庭医生出具时应附医生资格证明。如,医师资格证书、行医执照);

( 2 )有医疗机构公章或有医生签名或盖姓名章;

( 3 )表示已完成手术且术后情况良好或好转。

即使您已满足我们的要求,但如果您在乘机时出现明显的不适症状,或我们合理判断您继续乘机将给您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我们仍有权拒绝承运您。

服务预订

伤病旅客如需乘机,请在航班起飞前 48 小时前告知我们。

乘机登记

( 1 )乘机登记时限:同一般旅客。

( 2 )托运行李及非托运行李:同一般旅客。

( 3 )座位安排:出于客舱安全的考虑,我们无法为伤病旅客安排紧急出口座位。

( 4 )必要的查验:对于须提供诊断证明或术后证明材料的旅客,我们将在乘机登记及登机环节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我们有可能在告知您航空风险后,请您签署我们的《风险告知书》,请您知晓。

★特别提示

伤病旅客出行时如需使用轮椅、担架、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或持续正压呼吸机(CPAP),应提前向我们提出,并同时遵守轮椅旅客、担架旅客、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和持续正压呼吸机(CPAP)的旅客的相应要求。

空中服务

我们会在航班飞行过程中关注伤病旅客身体变化状况,出现突发情况时我们会采取相应措施。



担架旅客

1.运输要求

如果您在飞机起飞至降落整个航行过程中,无法以直立姿势坐于座位上,您可以向我们提出担架服务的申请。如您需要申请担架服务,请在以下申请时限内向国航直属售票处或经授权的销售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安排后方可承运:

A.美国、加拿大航线,请您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含)前提出。

B.除美国、加拿大航线以外航线,请您在航班起飞前3天(不含起飞当日)提出。

为了确保您在旅途中的安全,请安排至少一名年满18周岁的成年旅客或医务人员陪伴同行。并请您最迟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180分钟到达值机柜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2.医疗证明

购票时须提供开具日期不早于最早乘机日期前10天(不含起飞当日),由医生或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伤病情况诊断证明,可不注明“适宜乘机”字样。

乘机登记时须提供航班起飞前24小时之内开具的允许登机的医疗证明。

3.适用票价

我们的担架设备将被安排在经济舱。您需要为安装担架所需占用的座位支付相应票价,具体适用票价及税费请向我们的工作人员咨询。

4.免费行李额

计重制航线担架旅客免费行李额为60千克,每件行李长、宽、高不得超过100厘米、60厘米、40厘米;计件制航线担架旅客免费行李额为3件,每件不得超过23千克,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



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OPO人员

仅适用于国航实际承运的国内直达航班(不含港澳台)。

当您为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简称 OPO)的工作人员,需要通过航空运输方式转运人体捐献器官,在满足下述所有要求时,我们将与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开通绿色通道,为您提供特殊保障流程,否则,我们将按普通旅客保障流程向您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需要至少于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4小时通过95583向我们提出申请,告知您的航班信息、人体捐献器官类型、包装尺寸、涉及的危险品等信息。

需要携带《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及副本,注明所运输器官的合法来源、用途、联系人姓名及联系人电话等。

装有人体捐献器官的运输容器需要在显著位置张贴“人体器官运输专用”标识;如容器体积超过我们随身携带行李的尺寸要求,需要提前办理占座行李服务;带入客舱的运输专用容器,在运输过程中由您自行照管。

携带造血干细胞运输的旅客

根据民航局《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9号)第三十二条,在满足下述所有要求时,我们将与地面服务代理人一起为携带用于救助患者生命的造血干细胞的旅客提供特殊保障流程,否则,我们将按普通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1.您的身份应该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血库工作人员,或者是血液病医院、儿童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血液内科/儿科专业诊疗科目的三级综合医院的工作人员。

2.我们需要您所在单位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介绍信,介绍信内容应包括您预订客票时的身份信息、行程信息、您所属单位信息、输出及接收造血干细胞医院的名称,造血干细胞类型和用途,用于存放造血干细胞储物箱的内物明细,以及无传染及无航空运输危险品的无害声明。

3.需要您至少于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4小时通过95583向我们提出运送申请,告知您的航班信息、造血干细胞类型、包装尺寸及制冷剂属性、涉及的危险品等信息。

4.如储物箱体的积超过我们随身携带行李的尺寸要求,需要提前办理占座行李服务;带入客舱的储物箱,在运输过程中由您自行照管。

5.造血干细胞须接受同运输人体捐献器官一样的安全检查。

6.在我们收运您及您携带的造血干细胞时,将留存您的介绍信。

如您是中国红十字会或中华骨髓库的工作人员(含授权人员),我们将按中国红十字会或中华骨髓库有关要求,向您与您携带的造血干细胞提供特殊保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