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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以及国航有关规定,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也不得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运输。

1.爆炸或者燃烧的物质与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1)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2)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3)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2.危险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2)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3)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4)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5)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7)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8)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9)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3.枪支(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4)上述1-3项枪支的仿真品。

4.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2)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3)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5.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2)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3)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

(4)锂电池驱动的电动车,如平衡车、滑板车、自行车等(残疾人使用的电动轮椅及其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5)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6)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6.其他

(1)活体动物(国航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可作为宠物运输的猫、犬)。

(2)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如榴莲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

(4)包装、形状、重量、体积或者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

(6)自加热食品(如自加热火锅、自加热懒人火锅)。

(7)三星GALAXYNOTE7手机。